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502號
原 告 林文華
被 告 許金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