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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5年度,495號
TYEV,105,桃補,495,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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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95號
原   告 海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孟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春美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 萬 4,90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 2
項、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等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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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