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5年度,1374號
TYEV,105,桃簡,1374,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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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3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宜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產分割之訴 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 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 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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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補 正 事 項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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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八德區大安段0945地│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 │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被│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因公同│
│ │繼承人姓名、除戶戶籍謄本│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 │、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因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 │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
│ │請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人列為被告,當事人方屬適格。│
│ │ │故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列鄭文宜、鄭│
│ │ │○○(1)、鄭○○(2)為被告,│
│ │ │不但有姓名未予確認之情形,另是否│
│ │ │有欠缺,仍須前揭資料以供審認當事│
│ │ │人及當事人是否適格,應予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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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查報本件不動產鑑價機構之│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 │鑑價報告或內政部實價交易│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
│ │登錄資料或近期買賣成交金│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 │額等,並陳報本件債權總額│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
│ │,即「本金」加計「算至起│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 │訴日為為止之利息、違約金│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
│ │」總和。再於兩者中,擇其│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 │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 │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算(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222 號裁│
│ │判費。 │定意旨參照)。是依前揭說明,被告│
│ │ │應提出右列資料,以定訴訟標的價額│
│ │ │,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
│ │ │定費率補繳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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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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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