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5年度,1333號
TYEV,105,桃小,1333,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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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333號
原   告 溫致舜
被   告 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 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臺北市信義區,有 變更登記事項表1 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 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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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