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調字,105年度,621號
TYEV,105,桃司簡調,621,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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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司簡調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支慶江支票間聲請調解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支慶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160,586 元整,及其中41,513元自民國103 年7 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詎相對人江支 慶竟於98年12月1 日,將桃園市○○區○○○段○00地號、 第663 地號(重測後為瑞源段885 地號)、第68地號(重測 後為瑞源段101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下稱系爭土地), 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江支票。相對人 江支慶於財務困難之時點,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江支票,顯係為避免系爭不動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所 為之脫產行為,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第4 項 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江支慶所有,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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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