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陳心渝
陳磐聞
林聖銓
翟福紅
陳珮瑱
葉俊廷
張清亮
林金鑾
許文錚
林宜禮
康民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均為新臺幣(下同
)6,667 元,各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均係因請求
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是原告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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