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小字,105年度,24號
TYEV,105,桃勞小,24,2016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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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陳心渝
      陳磐聞
      林聖銓
      翟福紅
      陳珮瑱
      葉俊廷
      張清亮
      林金鑾
      許文錚
      林宜禮
      康民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均為新臺幣(下同
)6,667 元,各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均係因請求
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是原告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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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靖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