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呂誠萬
聲 請 人 呂誠福
聲 請 人 呂誠章
聲 請 人 呂春龍
聲請人 兼
共同代理人 呂誠敬
相 對 人 呂姓聖母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學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份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呂姓聖母祠為第三人呂德義等人設立之 神明會,每一設立人會員為一股會份權,會員死亡時其會份 權由其繼承人繼承。經查第三人呂石現為第三人呂德義之長 子,而第三人呂石現之繼承人為第三人呂梅山、呂榮安、呂 榮傳、呂榮婿、呂榮址、呂榮合。第三人呂媽久為第三人呂 榮合之繼承人,第三人呂媽久之繼承人為第三人呂石棕,聲 請人則為第三人呂石棕之繼承人。現相對人主張因依第三人 呂梅山、呂榮安、呂榮址等人之戶口登記簿所載,渠等之父 為第三人呂現,僅第三人呂榮合之父記載為呂石現。故以呂 現與呂石現非同一人為由,認定第三人呂石現未繼承第三人 呂德義之會份權,從而聲請人亦不得繼承之。惟查比對第三 人呂榮址與第三人呂榮合之戶口調查簿,第三人呂榮址之父 欄原所記載者為呂石現,然其「石」字經刪除,顯係因戶政 機關漏未將第三人呂榮合其父之姓名為同一修正導致。且上 開二人之母欄均記載為第三人蔡氏慎,事由欄均有弟為呂梅 山弟之記載。綜上所述,呂石與呂石現應為同一人。為此聲 請人聲請確認呂現及呂石現為同一人,且第三人呂石現對前 開神明會之會份權存在。
三、經本院向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函查結果,第三人呂榮合 乃於明治37年10月28日分戶,查無其分戶前之戶籍資料,故 無從判定其父之登記有誤,此有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民 國105年11月7日桃市桃戶字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再者 ,確認身份同一性及會份權存在具有家族團體之色彩,是兼 具身分權及財產權之性質,具有公益性質,不得以當事人間
之合意確認或變動之,意即無法以調解程序之合意確認此身 份關係。且為免違反身份關係特重真實性之特性,須經調查 是否符合上開神明會之會員資格要件始得確認之。與調解程 序原則上不經調查證據程序之本質不符,故本件亦屬依法律 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