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18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北高爾夫俱樂部
法定代理人 林於豹
被 上訴 人 陳垣新
特別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 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