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211號
上訴人即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鍾雯光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守平、楊延平、楊皓翔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89,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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