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5年度,211號
SYEV,105,營簡,211,2016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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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211號
上訴人即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鍾雯光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守平楊延平楊皓翔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89,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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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