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2191號
PCEV,105,板簡,2191,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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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91號
原   告 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被   告 復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復豐電機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42,615 元,應繳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
巷0 號)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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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