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46號
原 告 呂貴葉
被 告 陳德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柒仟伍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