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821號
PCEV,105,板簡,1821,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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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1821號
原   告 正順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慶
被   告 季昌昱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1821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653-5D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枚及車牌貳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簽立契約書,自民國(下同)103 年6月23日起,將其所有之營業小客車一輛加入原告公司之 經營體系(俗稱靠行),除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行政管 理費外,其他牌照稅、燃料費及違規罰款等亦概由被告負擔 。依契約書第19條約定:乙方如有下面情形之一,經甲方書 面催告15日內仍不予處理,甲方得一造解除契約毋庸經由法 院訴訟程序逕行收回牌照及行車執照‧‧‧(一)車輛年度 定期檢驗逾期不檢驗‧‧‧。今被告未依限期進行車輛定期 檢驗,被告已違反第19條定1項之規定,經原告於105年7月 25日以存證信函發出通知被告並終止雙方契約,被告仍不予 理會等情,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 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各一份為證。被 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實在。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行車執照一枚及車牌兩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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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順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