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5年度,316號
PCEV,105,板小調,316,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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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陳采涵
相 對 人 王俊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係在高雄市○○區○○巷00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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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