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710號
原 告 陳嘉蔚
訴訟代理人 陳俊凱
被 告 詠樂國際精品有限公司Artist Cat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林家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詠樂國際精品有限公司Artist Cat之主事務 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有其公司基本資 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 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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