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8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楊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