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吳國興
相 對 人 陳建雄
相 對 人 陳鄭梅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雄等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 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 明所請求事項須為相對人有權所能為之給付,如相對人依法 不能為調解聲明所示之給付,即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而不能 調解。
二、查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明略以:相對人等應將系爭不動產於 民國103年6月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 復登記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云云。惟系爭不動產既業經完成 分割繼承登記,基於繼承法律關係之安定性,非經法院確定 判決,相對人無權自行就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而回復為公 同共有。是以本件調解聲請所請求相對人之給付,既為相對 人無權為之,自屬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而不能調解。綜上,本 院爰依前開規定,予以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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