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105年度,611號
TPAA,105,判,611,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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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德明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瑞錳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春興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吳佩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
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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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關鍵詞:新型第M367665號專利
不沾鍋
不沾黏層
疏水性物質
凹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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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錳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