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5年度,1351號
TPSV,105,台聲,1351,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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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一號
聲 請 人 謝緯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珮棋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訴訟
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五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無資力,及對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事聲字第四四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七號判決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再審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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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