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5年度,2081號
TPSV,105,台上,2081,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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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陳韻任律師
被 上訴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孫建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
十一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四四
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與訴外人國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碁公司)合併,伊為存續公司,概括承受該公司權利義務。國碁公司於八十一年間,與訴外人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電公司)簽訂廠房買賣合約(下稱系爭宏電與國碁買賣契約),購買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號五樓之一(下稱五號五樓之一)之部分樓層,約定宏電公司所有坐落新竹市○○段○○段○○○號,門牌號碼同路○號內之機車棚(下稱二一建號建物)其中編號一○○一至一一六五號之機車停車位一百六十五個(下稱系爭一六五個機車位),供國碁公司無償使用。國碁公司於八十九年間,與訴外人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格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美格與國碁買賣契約)購買同一廠房之其他樓層,並取得宏電公司與美格公司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宏電與美格買賣契約)所約定二一建號建物其中編號八○九至一○○○,共一九二個機車位(下稱系爭一九二個機車位,與系爭一六五個機車位合稱系爭機車位)使用權利。宏電公司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基準日)將其代工業務分割移轉予上訴人,上訴人概括承受二一建號建物所有權,及宏電公司分別與國碁公司、美格公司間之系爭一六五個、一九二個機車位契約關係,伊繼受國碁公司使用系爭機車位之權利。詎上訴人於九十九年間將二一建號建物出售予訴外人揚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明公司),揚明公司否認伊使用系爭機車位之權利,上訴人已屬給付不能。伊不得已乃與揚明公司簽訂「機車棚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租用系爭停車位,按月支付租金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而受有相當該租金之損害等情。求為命上訴人自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伊與揚明公司間系爭租約終止時止,按月給付伊十萬元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系爭機車位坐落之二一建號建物原為宏電公司所有,有獨立產權並非上開五號或七號建物之公共設施。宏電公司係因國碁公司為其關係企業而提供該公司無償使用,其性質為使用借貸,基於債之相對性,美格公司與國碁公司間就系爭一九二個機車位之約定無拘束宏電公司或伊之效力,國碁公司、宏電公司與美格公司間同意書,亦未約定宏電公司承擔此債務。國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合併,已非宏電公司關係企業,借貸目的已完畢,於當時被上訴人即應返還系爭機車位。伊已依民法第四百七十條、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向被上訴人終止系爭機車位之使用借貸關係。況被上訴人自九十一年至九十九年間,未按約定使用系爭機車位,與其他機車位混用,自非行使契約權利,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已罹於二年消滅時效。被上訴人向伊主張之系爭機車位僅三百二十八個,其向揚明公司租用之機車位為五百個,位置與數量均不符,所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與其所受之損害無因果關係;且將超過國碁公司、美格公司購買廠房之價格,自屬權利濫用等語,資為抗辯。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依系爭宏電與國碁買賣契約第二條約定標的物面積包含公共設施,第九條約定公共設施之使用,其第二款記載國碁公司使用機車位之數量及位置。及參照國碁公司與訴外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二年間廠房買賣合約第九條第二項及其附件內容,宏電公司承諾提供系爭一百六十五個機車位予國碁公司使用,係該買賣契約條件之一,其有為給付之義務,代價已包含在價金。另系爭一九二個機車位部分,依系爭宏電與美格買賣契約特別條款第三項、附件⑺機車棚圖約定,宏電公司提供該等機車位予美格公司使用;系爭美格與國碁買賣契約買賣不動產標示欄第四項記載該等機車位,二公司同意書第一條第二項亦約定點交期間依買賣契約約定等語,美格公司將該等機車位使用權讓與國碁公司。該二契約未提及宏電公司係基於借貸之意旨,亦未就提供該等機車位予國碁公司或美格公司使用,約定國碁公司或美格公司應於使用後返還之。系爭宏電與美格買賣契約及系爭美格與國碁買賣契約均承諾提供系爭一九二個機車位予買受人使用,該等機車位為買賣標的,係買賣契約條件之一,性質屬附隨義務。國碁公司非基於無償關係取得系爭機車位,非使用借貸關係。上訴人辯稱:系爭機車位非屬該買賣契約之標的,被上訴人係無對價取得,無償使用系爭機車位,屬使用借貸關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關於使用借貸之規定云云,尚屬無據。至依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宏電公司因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與該公司合併而消滅)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函、同年十月二日函所稱:國碁公司所取得系爭機車位使用權,宏電公司係因該公司為關係企業,對其實際使用範



圍及數量不予細究而已等語,不足為使用借貸關係之證明。宏電公司於九十一年間因法人分割,將其研製服務部門之營業資產、負債及新竹廠權利義務分割由上訴人概括承受。上訴人應繼受宏電公司提供系爭機車位予被上訴人使用義務。其違反上開義務,擅將二一建號建物出售予揚明公司,致未能提供系爭機車位予被上訴人使用,而陷於給付不能。被上訴人因而與揚明公司簽訂系爭租約,自一○一年七月一日起,以每月十萬元租金租用二一建號建物中第三座機車棚(下稱第三機車棚)。所承租機車位雖為五百個,惟因揚明公司表示其係出租該機車棚全部予被上訴人,無論被上訴人使用之機車位為五百個或三百二十八個,租金均不因使用之數量而有所變動,被上訴人所受之損害均相同,未因此受有利益,自無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一規定適用。宏電公司分別出售廠房予國碁公司、美格公司及簽訂三方同意書,應已評估利害得失,上訴人因分割而概括承受新竹廠房及二一建號建物,縱認有損失,亦為其與宏電公司間爭議。上訴人未告知被上訴人,逕將二一建號建物所有權出售予揚明公司,妨害被上訴人權利,其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乃權利之正當行使,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被上訴人之給付不能損害賠償,係因上訴人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將二一建號建物所有權移轉揚明公司所生,其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斯時起算,被上訴人於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十五年之時效期間。上訴人因宏電公司分割而概括承受提供被上訴人系爭機車位之義務,無修正前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但書及公司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規定但書之適用,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請求權已罹於該等但書規定之二年時效,尚無可採。被上訴人概括承受系爭機車位使用權利,不能認其在上開分割後迄九十九年系爭機車棚所有權移轉予揚明公司間,非權利行使。被上訴人係因概括承受系爭機車位使用權利,且非上訴人分割受讓時所無法預料,自難認有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情事變更規定之適用。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自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被上訴人所屬之新竹園區分公司揚明公司間第三機車棚租賃契約終止時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十萬元,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宏電與國碁買賣契約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約定,買賣標的物為五號五樓之一(即一七建號建物)如附圖一所示A區、B區,面積已含相對公共設施面積,正確坪數以所有權狀為準等語;第二條就A、B區價金分別約定。該一七建號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即一九、二○及二五建號建物(見一審卷㈠一三七頁建物登記謄本),未及於



系爭一六五個機車位所在二一建號建物。是系爭一六五個機車位是否為該買賣契約第一條約定之買賣標的及公共設施?各區價金有無包含上開機車位代價?均非明瞭。另系爭宏電與美格買賣契約第一條、特別條款第五項、不動產標示及三、四樓附件⑴銷售統計表、⑶買賣樓層平面圖、⑷大公共區域平面圖約定,買賣標的為同路七號三樓、四樓廠房私有面積、當層公共面積、突出物及公共設施、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面積暫計四九四○坪,權利範圍及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之面積為準,並以此計算總價,如有誤差,雙方同意按地政機關所核定面積增減價款等語,所約定之買賣標的及價金計算,似未包含附件⑺所載系爭一九二個機車位。特別條款第二項僅約定宏電公司提供系爭一九二個機車位予美格公司使用(見一審卷㈡一五○頁背面、一五二至一五三、一五九頁)。上開二買賣契約均未約定宏電公司應分別移轉系爭一六五個、一九二個機車位所有權予國碁公司、美格公司。似此情形,能否謂系爭機車位係屬買賣標的範圍,尚非無疑。倘國碁公司、美格公司使用系爭機車位非基於買賣關係,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係無償使用系爭機車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等語,是否毫無足採,並待研求。原審未遑詳查,逕認宏電公司與國碁公司、美格公司就系爭機車位使用權關係,非無償使用關係,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其判決即有理由不備。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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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園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