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5年度,13號
IPCA,105,行專訴,13,2016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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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寅夫(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蔡孟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曾尚成   
參 加 人 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代 表 人 小川裕義(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呂書瑋律師
 歐姿漣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4 年12月8 日經訴字第104063171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王美花,嗣於本件訴訟程 序進行中變更為洪淑敏,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見本院卷第252至25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96年8 月31日以「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及其製 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有19項, 經該局編為第96132599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331 89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3 年1 月 1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 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4 月29日(104 )智 專三㈠04078 字第104205628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 項1 至1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以104 年12月8 日經訴字第10406317140 號為「 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證據2 係應用於成品級之紅外遙控受光單元(下游製程), 而證據3 係應用於晶圓級半導體裝置(上游製程),二者應 用領域不同,所需考量之因素亦不同,無法輕易結合。抑且 ,證據2 係直接以真空蒸鍍或濺鍍形成不透光物導電物質於 樹脂成形體上(參證據2 之[0008]、[0009]、[0010]),而 證據3 之金屬層則難以形成於成形樹脂上,而需粗化成形樹 脂表面、形成另一樹脂層後,方可間接形成金屬層於其上( 參證據3 之[0011]、[0013]、[0028]、[0034]),故二者結 構上有重大衝突。又證據2 係以導電性樹脂層或金屬被覆層 遮住除紅外受光部以外之區域,在紅外收光部可以接收入射 紅外光之情形下防止外界電磁干擾,證據3 則必須以金屬層 38同時搭配呈框形狀的導電框體32遮住整個半導體裝置10, 以完全遮蔽外界對整個半導體裝置之電磁干擾),故二者達 成防止電磁干擾之結構與手段亦不相同,在並無任何證據顯 示先前技術具有可將證據2 、3 相互結合之教示、建議或提 示動機之情形下,實無從逕自將證據3 與證據2 結合。原處 分僅以系爭專利各項構件已存在於先前技術中,即認定系爭 專利不具進步性,顯已違反最高行政法院關於進步性判斷之 實務見解。
㈡證據3 屬於「晶圓級之半導體裝置」(上游製程),僅為尚 未形成電子產品前之半導體蝕刻疊層技術,然系爭專利之發 明為「成品級的電子裝置」(下游製程),係針對已經形成 電子產品(訊號接收/發射元件)後對成品的EMI 防護工程 ,系爭專利與證據3 係分屬上、下游製程,而為截然不同的 技術領域,所需考量之結構不同、用於消除電磁干擾之技術 手段亦有不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不相同(系爭專利係用於 以金屬薄膜不遮住訊號收/發窗口,但可防止接收/發射元 件之電磁干擾;證據3 則係以金屬層38疊置於樹脂層35,結 合導電框體32以遮住整個半導體裝置10,以防止對整個半導 體裝置之電磁干擾),則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審 閱證據3 及系爭專利時所會參考之技術資料,當完全不同, 實難輕易思及可將證據3 用於系爭專利。證據3 僅揭露在難 以形成金屬層的成形樹脂層33上先設置樹脂層35,再設置厚 度為10微米~20微米之金屬層38,且證據2 、3 亦未揭露任 何教示、建議或提示動機,原處分遽認證據2 和3 之結合可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9 及18為發明所述技術領域具通常 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係有理由不備、後見之明之違誤。 ㈢相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9 、18,證據2 、3 並未揭露下



列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實質上具有技術差異: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9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別在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 有揭露一封裝構件,用以承載該裝置與該至少 一收/發元件,而系爭專利請求項9 則無。證據2 為一種 紅外遙控受光單元,係僅具有單一接收功能的紅外線接收 模組相關的技術,與系爭專利所提供的發射及接受雙功能 ,顯然不同。證據2 雖提出施以不透光導電物質6 作為金 屬被膜之手段,然並未揭露金屬被膜之厚度,故舉發證據 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9 、18針對「訊號收發元 件」防止電磁干擾之「金屬薄膜具有10微米至20微米之厚 度」等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9 實質上具有技 術差異。
⒉證據3 係晶圓級之半導體裝置,係在基板上形成複數半導 體裝置,並於各項製程完成後始切割使其單體化,且密封 於各單體中之元件為個別零件24或半導體晶片25,由於個 別零件24或半導體晶片25並非紅外線訊號收發元件,且採 密封方式封裝,因此其電磁遮蔽之考量較為單純。惟證據 3 所揭露「金屬層38形成於額外樹脂層35以及兩側由導電 框體32」之組合結構,並無法有效達成小型化之目的,且 證據3 之密封結構所需考量電磁遮蔽之問題,遠不及於系 爭專利之紅外線收發元件因具有訊號接收/發射窗口所需 更為複雜之考量,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針對 「訊號收發元件」防止電磁干擾之技術特徵。證據3 所揭 露之晶圓級半導體裝置,需搭配金屬導電框體32以提供內 部元件電磁遮蔽,且必須在難以形成金屬層的成形樹脂層 33上先設置另一樹脂層35,藉由該樹脂層35才能於其上形 成金屬層38(參證據3 之[0011]、[0013]、[0028]、[003 4]段記載),整體厚度無法有效下降,而與系爭專利並不 相同,故證據3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9 單獨以「 10微米至20微米厚度之金屬薄膜」直接覆蓋在封裝構件以 「防止封裝構件或訊號收發模組內所發射的訊號對其他元 件造成干擾」之結構。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8係一種防電磁干擾電子裝置之製造方法 ,包含一「真空濺鍍製程」及「電鍍製程」,其中濺鍍層 與電鍍層之總厚度為10至20微米,以達縮小原件厚度之發 明目的。然證據3 所揭露者,為一層由濺鍍法、真空蒸鍍 法、電鍍法等所形成之單層金屬層,證據3 所揭示之單一 濺鍍或電鍍之金屬層之厚度即已達10至20微米,則經過兩 次施工所形成一層濺鍍層及一層電鍍層之金屬薄膜總厚度 必然超過系爭專利所揭示之10至20微米,是證據3 並未單



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二層金屬之技術特徵。 ㈣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附屬項不具進步性之判斷,因認定獨 立項1 、9 及18已具有進步性,依附各該獨立項之附屬項2 至8 、10至17、19當亦具有進步性等,亦有認定事實之違誤 。是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有諸多違法不當,爰聲明: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辯稱:
㈠證據2 及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9不具進 步性,惟:
⒈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9 之大部分技術特徵, 其差別在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9 之金屬薄膜之厚度為10 微米至20微米,而證據2 之不透光導電物質6 可為金屬被 膜,惟未揭露金屬被膜厚度。惟系爭專利之金屬薄膜厚度 欲達成厚度較薄及防電磁干擾,實質上與證據2 揭露不透 光導電物質6 之金屬被膜具厚度較薄(證據2 之[0010]金 屬被膜可藉由真空蒸鍍或濺鍍來形成)及具防止電磁波侵 入(參證據2 之[0002]、[0007]、[0015])之功能相當, 所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自可按所欲達成遮蔽功能調整金屬 薄膜(或金屬被膜)之厚度。證據3 揭露以塑模樹脂覆蓋 個別零件24及半導體晶片25,使用轉移模法形成環氧系塑 模樹脂;金屬層38係設於樹脂層35上表面,用以遮斷來自 外部之電磁波,金屬層38係藉由濺鍍、真空蒸鍍、電鍍法 等形成,該金屬層38厚度M2係可使用10μm ~20μm (參 證據3 之[0028]至[0032]),證據2 可參考證據3 將不透 光導電物質6 之金屬被膜厚度調整為10μm ~20μm ,藉 以遮斷來自外部之電磁波。又證據3 說明書第[0001]段落 已揭示「本發明係關於半導體裝置及其製造方法,特別是 可使安裝於基板之電子產品防止電磁波影響的半導體裝置 及其製造方法」,與證據2 所揭露引線框架(相當於基板 )上所固定接著而配線之用於進行紅外線檢測及訊號處理 之半導體元件(即電子產品或半導體元件)為相關技術領 域,因此證據2 及3 有合理之組合動機,故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證據2 組合證據3 可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1 、9 所揭示的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 9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係直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 含該獨立項全部之技術特徵,並進一步分別界定「金屬薄 膜包含一濺鍍層與一電鍍層。」、「承載裝置包含一電路 板或一支架。」、「封裝構件為一環氧樹脂或一塑膠。」 、「該至少一訊號收/發窗口包含一光透性的半球結構。



」、「至少一訊號收/發元件包含一訊號發射源或一訊號 接收端。」。該等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已分別揭露於證據 2 之[0010]不透光導電物質6 可為金屬被膜,可藉由真空 蒸鍍、電鍍法來形成,如金屬被膜較薄,無法得到充分之 之遮蔽功效時,可以薄金屬被膜作為電極,於其上形成離 子電鍍所形成的金屬被膜,且金屬被膜亦可以無電電鍍來 形成;「證據2 之圖1 及[0006]揭露包含引線3 、4 、5 之引線框架」;「證據3 之[0028]揭露塑模樹脂可使用例 如以轉移模法所形成之環氧系塑模樹脂」;「證據2 之圖 1 至3 揭露光透性之半球結構之紅外受光部2 」;「證據 2 之[0006]引線框架上所固定接著配線之用於進行紅外線 檢測及訊號處理之半導體元件」。又證據2 及3 之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 專利請求項2 至6 為其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 前證據2 及3 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7 係依附請求項6 ,間接依附請求項1 之 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 、6 之全部技術特徵外,並進一步 界定「該訊號發射源為一紅外線發光二極體」,證據2 之 進行紅外線檢測及訊號處理之半導體元件雖為訊號接收裝 置,與該系爭專利訊號發射源為一紅外線發光二極體不同 。然訊號收/發元件存在抗電磁干擾早為一習知問題(參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之先前技術),系爭專利僅將證據 2 、3 之屏蔽電磁波之技術簡單轉用至紅外線發光二極體 (訊號發射元件)之電磁波屏蔽,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 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又證據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 請求項7 為其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2 及3 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8 係依附請求項6 ,間接依附請求項1 之 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 、6 之全部技術特徵外,並進一步 界定「該訊號接收端為一紅外線接收器。」,係揭露於證 據2 之[0006]引線框架上所固定接著配線之用於進行紅外 線檢測及訊號處理之半導體元件,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 為 其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2 及3 技術之 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2係直接依附請求項9 之附屬項,包 含該獨立項全部之技術特徵,並進一步分別界定「該金屬 薄膜包含一濺鍍層與一電鍍層。」、「該至少一訊號收/ 發窗口包含一光透性的半球結構。」、「該訊號收發模組 更包含一承載裝置與至少一訊號收/發元件,該至少一訊



號收/發元件設置於該承載裝置上。」該等請求項之技術 特徵已分別揭露於「證據2 之[0010]不透光導電物質6 可 為金屬被膜,可藉由真空蒸鍍、電鍍法來形成,如金屬被 膜較薄,無法得到充分之之遮蔽功效時,可以薄金屬被膜 作為電極,於其上形成離子電鍍所形成的金屬被膜,且金 屬被膜亦可以無電電鍍來形成」;「證據2 之圖1 至3 揭 露光透性之半球結構之紅外受光部2 ;證據2 之圖1 及[0 006]揭露具有伸長了外部引線框架(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承 載裝置),進行紅外線檢測及訊號處理之半導體元件(相 當於系爭專利之訊號收/發元件)固定接著配線於引線框 架上」。又證據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2為其 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2 及3 技術之組 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依附請求項12,間接依附請求項9之 附屬項,包含請求項9 、12之全部技術特徵外,並進一步 界定「該至少一訊號收/發元件包含一訊號發射源或一訊 號接收端。」,係揭露於證據2 之[0006]引線框架上所固 定接著配線之用於進行紅外線檢測及訊號處理之半導體元 件(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訊號收/發元件)。又證據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 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3為其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申請前證據2 及3 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 性。
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係依附請求項13間接依附請求項9 、12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9 、12、13之全部技術特徵外,並 進一步界定「該訊號發射源為一紅外線發光二極體」,然 訊號收/發元件存在抗電磁干擾早為一習知問題(參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5 頁之先前技術),系爭專利僅將證據2 、 3 之屏蔽電磁波之技術簡單轉用至紅外線發光二極體(訊 號發射元件)之電磁波屏蔽,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 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又證據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 14為其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2 及3 技 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⒏系爭專利請求項15係依附請求項13,間接依附請求項9 、 12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9 、12、13之全部技術特徵外, 並進一步界定「該訊號接收端為一紅外線接收器。」,係 揭露於證據2 之[0006]引線框架上所固定接著配線之用於 進行紅外線檢測及訊號處理之半導體元件,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15為其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2及3 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⒐系爭專利請求項16係依附請求項12,間接依附請求項9 之 附屬項,包含請求項9 、12之全部技術特徵外,並進一步 界定「該訊號收發模組更包含一封裝構件,封裝該至少一 訊號收/發元件與該承載裝置。」;系爭專利請求項17係 依附請求項16,間接依附請求項9 、12之附屬項,包含請 求項9 、12、16之全部技術特徵外,並進一步界定「該封 裝構件為一環氧樹脂或一塑膠。」,係揭露於證據2 圖1 及[0006]揭露之樹脂塑模7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封裝構件 )用以封裝該進行紅外線檢測及訊號處理之半導體元件及 引線框架,證據3 之[0028]揭露塑模樹脂可使用例如以轉 移模法所形成之環氧系塑模樹脂,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 17為其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2 及3 技 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⒑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一種防電磁干擾電子裝置之製造方法 ,該製造方法包含:遮蔽一訊號收發模組之至少一訊號收 /發窗口:進行一真空濺鍍製程,以形成一濺鍍層於該訊 號收發模組之表面上並與該訊號收發模組之一接地端接觸 ;進行一電鍍製程,以形成一電鍍層於該濺鍍層上,其中 該濺鍍層與該電鍍層之總厚度為10微米至20微米。 ⒒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8相較,系爭專利之一種防電磁 干擾之電子裝置相當於證據2 之[0002]、[0007]、[0015] 揭露紅外遙控受光單元可阻止對訊號處理電路之積體電路 元件之雜訊或電磁波侵入;系爭專利之遮蔽一訊號收發模 組之至少一訊號收/發窗口,相當於證據2 之[0009]於塗 佈導電性樹脂時,以治具或抗蝕遮罩等將紅外線受光部2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訊號收/發窗口)、及外部引線4 、 5 與其附近之樹脂塑模部加以被覆;系爭專利之進行一真 空濺鍍製程,以形成一濺鍍層於該訊號收發模組之表面上 並與該訊號收發模組之一接地端接觸,相當於證據2 之[0 010]不透光導電物質可為金屬被膜,可藉由真空蒸鍍、電 鍍法來形成,以治具或蒸鍍遮罩將紅外線受光部2 及外部 引線4 、5 附近之樹脂塑模7 加以被覆,投入至真空蒸鍍 裝置或濺鍍裝置;系爭專利之進行一電鍍製程,以形成一 電鍍層於該濺鍍層上,相當於證據2 之[0010]如真空蒸鍍 或濺鍍金屬被膜較薄,無法得到充分之遮蔽功效時,可以 薄金屬被膜作為電極,於其上形成離子電鍍所形成的金屬 被膜,且金屬被膜亦可以無電電鍍來形成。是證據2 已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8大部分技術特徵,其差別在於系爭專



利之濺鍍層與該電鍍層之總厚度為10微米至20微米,而證 據2 之不透光導電物質6 可為金屬被膜,由濺鍍裝置及電 鍍形成,且未揭露金屬被膜厚度。然系爭專利之該濺鍍層 與該電鍍層厚度欲達成厚度較薄及防電磁干擾實質上與證 據2 揭露不透光導電物質6 之金屬被膜具厚度較薄(證據 2 之[0010]金屬被膜可藉由濺鍍裝置及電鍍形成)及具防 止電磁波侵入(參證據2 之[0002]、[0007]、[0015])之 功能相當,所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自可按所欲達成遮蔽功 能自己調整金屬薄膜(或金屬被膜)之厚度。證據3 揭露 金屬層38係設於樹脂層35上表面,用以遮斷來自外部之電 磁波,該金屬層38厚度M2係可使用10μm ~20μm (參證 據3 說明書之[0028]-[0032] ),證據2 可參考證據3 將 不透光導電物質6 之金屬被膜厚度調整為10μm ~20μm ,藉以遮斷來自外部之電磁波,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其 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2 及3 技術之組 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⒓系爭專利請求項19係直接依附請求項18之附屬項,包含該 獨立項全部之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遮蔽該至少 一訊號收/發窗口之步驟係使用至少一遮板,來遮蔽該至 少一訊號收/發窗口。」,係揭露於證據2 之[0010]不透 光導電物質可為金屬被膜,可藉由真空蒸鍍、電鍍法來形 成,以治具或蒸鍍遮罩將紅外線受光部2 及外部引線4 、 5 附近之樹脂塑模7 加以被覆,投入至真空蒸鍍裝置或濺 鍍裝置,又證據2 及3 之組合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9為其所屬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2 及3 技術之組合所能 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㈡原告訴稱證據2 、3 無法輕易結合,然證據3 說明書第0001 段落已揭示「本發明係關於半導體裝置及其製造方法,特別 是可使安裝於基板之電子產品防止電磁波影響的半導體裝置 及其製造方法…」,與證據2 所揭露引線框架(相當於基板 )上所固定接著而配線之用於進行紅外線檢測及訊號處理之 半導體元件(即電子產品或半導體元件),以防止電磁波侵 入(參證據2 之[0002]、[0007]、[0015])為相關技術領域 ,因此,證據2 及3 有合理之組合動機。
㈢原告主張證據2 、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14之「訊號 發射元件為紅外線發光二極體」之訊號發射元件。惟訊號收 /發元件存在抗電磁干擾早為一習知問題(參系爭專利說明 書第5 頁之先前技術說明),系爭專利僅將證據2 、3 之屏 蔽電磁波之技術簡單轉用至紅外線發光二極體(訊號發射元



件)之電磁波屏蔽,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所能 輕易完成,證據2 及3 之組合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14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原告之主張不足採。 ㈣原告主張證據3 金屬層應用於證據2 ,其總厚度必超過系爭 專利請求項所界定濺鍍層與該電鍍層總厚度為10μm ~20μ m 。惟證據3 已揭露金屬層厚度可為10μm ~20μm ,可達 成遮蔽電磁波功能,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於參考證據3 技術後,依證據2 所欲達成遮蔽電磁波功能 ,將金屬被膜總厚度調整為10μm ~20μm ,是原告之主張 不足採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四、參加人主張:
㈠證據2 與系爭專利相較,僅未直接記載10至20微米之金屬被 膜厚度,然系爭專利之發明重點並非在於以金屬來隔離電磁 波,而是在於較薄之金屬薄膜,以達成薄型化及小型化之目 標。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參酌證據2 後,既已有研發更輕更薄之金屬薄膜之「動機」,而證據3 已揭示該等厚度範圍(其亦係關於防止電磁干擾之結構且係 使用金屬層為手段),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應有充分的「動機」,將證據2 所揭示之隔離電磁波 之金屬被膜厚度降低,並參酌證據3 在相同發明目的下所揭 載之金屬膜厚度範圍之教示,以達到輕薄短小之目的,完成 系爭專利之發明。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確實可證明系爭 專利不具進步性。
㈡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可知,於系爭專利之一實施例中,所謂的 「訊號收/發元件」為「遙控接收元件」,亦即,該實施例 中之訊號收/發元件僅具有「接收」之單一功能。換言之, 系爭專利請求項中所載之「訊號收/發元件」用語,其中之 「/」應解釋為「及/或」,即包含「訊號接收元件」、「 訊號發射元件」、「訊號接收及發射元件」三種下位概念。 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述之先前技術可知,防止電磁的干擾實 為訊號收發模組(例如紅外線收發模組)存在已久的課題, 證據2 既係關於「防電磁干擾的紅外線遙控受光單元」,顯 與系爭專利提到之「紅外線收發模組」屬於相同技術領域, 且其所揭示之構成具有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效,則舉發證據 2 所提供的技術方案,自可用以解決系爭專利所欲改良的問 題。
㈢遍查證據3 及系爭專利之全文,皆無任何關於「晶圓級」或 「成品級」的定義或敘述;更遑論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 中並無所謂「成品級」之技術特徵,亦未出現任何排除「晶 圓級」的記載。顯然,原告所述「成品級」或「晶圓級」之



區別,不過為彼臨訟自創之說詞,意在模糊「證據3 已揭示 遮蔽用的金屬膜厚可為10-20 微米」之事實而已,與證據3 的技術本質不符。證據3 於其第[0001]段已揭示「本發明係 關於半導體裝置及其製造方法,特別是可使安裝於基板之電 子產品防止電磁波影響的半導體裝置及其製造方法」等語。 換言之,證據3 之目的,與系爭專利「防電磁波干擾」之目 的,實質上並無不同,自可認屬與系爭專利相關之技術。 ㈣因證據3 已明載「遮斷來自外部之電磁波係金屬層38」,亦 即樹脂層與遮斷來自外部之電磁波全無任何關係,且發明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皆知樹脂並非用來遮斷電磁波 者,因此無論證據3 之金屬層是以何種方式形成於樹脂層上 ,由於僅金屬層與遮斷電磁波相關,故二舉發證據之結構上 並無衝突,且證據2 及證據3 均藉由金屬被膜之設置而防止 電磁干擾,故兩者達成防止電磁干擾之結構與手段相同。是 以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然可依據證據2 所 揭示的構成,參考證據3 所揭示「遮斷來自外部之電磁波的 金屬層的10微米-20 微米」,選擇金屬薄膜的厚度而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
㈤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差異僅在於證據2 未直接記載 10-20 微米之金屬膜厚度。然承前所述,證據3 已揭示該等 厚度範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藉由組合 證據2 及證據3 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 ㈥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差異僅在於證據2 未直接記載 濺鍍層與電鍍層之總厚度為10至20微米。然承前所述,證據 3 已經揭示「金屬層38係遮斷來自外部之電磁波」、「金屬 層38之厚度M2係可使為例如10微米~20微米程度。」,系爭 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參考證據3 技術後 ,自得依證據2 所欲達成遮蔽功能,將金屬被膜總厚度調整 為10微米-20 微米,故組合證據2 及證據3 可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8。
㈦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8 、10至17、19,乃請求項1 、9 、18 之附屬項,此等附屬項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已分別揭露 於證據2 及3 。又證據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9 、1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8 、10至17、19為其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 證據2 及3 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綜上,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五、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專利係於96 年8 月31日申請,核准審定日為99年6 月29日,故系爭專利



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 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 規定為斷。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 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發明為其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 完成時,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 、第22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發明違反同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時,專利專責機關 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是故,發明專利經舉 發人提出舉發而證明其不具進步性時,專利專責機關即應作 成舉發成立,撤銷其專利權之審定。
六、次按,有關進步性之判斷,應注意不得僅因申請專利之發明 的各項構件已存在先前技術中,即認定不具進步性,而應探 究有無合理且具體之理由,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將所揭露之技術作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組合態樣。所 稱有無合理且具體之理由,應考量先前技術彼此間,以及先 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間,就所屬技術領域之關聯性高低 、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以及所欲達 成功效之共通性高低,並審酌先前技術間是否具有明顯無法 組合或先天不相容之情事。如先前技術已教示所屬技術領域 須解決之技術問題,應可合理預期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即可能參考於技術領域上具有關聯性且解決相同或近似技術 問題之先前技術,而產生先前技術組合之動機,實不應過度 機械性或僵化地比對申請專利發明與先前技術之差異。至於 進步性判斷之步驟,首應確認與申請專利之發明最接近之先 前技術,並藉此界定專利申請時之所屬相關技術領域具有通 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其次,確認申請專利之發明與最接近 之先前技術間之差異,用以確認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克服先 前技術所未解決之技術問題,抑或提出創新之技術手段而對 於產業或消費市場需求產生功效之增進;再者,依專利申請 時之技術水準,考量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之關聯性高低、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 段及所欲達成功效之共通性高低等因素,並審酌先前技術間 是否具有明顯無法組合或先天不相容之情事,綜合判斷所屬 相關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合理且具體之理由 以最接近之先前技術為基礎,將之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 其他先前技術,而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並產生可 預期之功效。
七、本件爭點為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至19不具進步性,而違反核准時(92年2 月6 日修正



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見本 院卷㈠第248 頁),茲就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㈠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技術內容:
電子資訊產品在體積縮小之發展趨勢下,各系統間存在著不 需要之電壓或電流,並同時產生大量寬頻雜訊,因而嚴重地 影響各裝置功能,此現象即為電磁干擾。傳統上抗電磁干擾 的方式,主要是利用電磁波遮蔽材料,來作為防電磁干擾之 遮蔽罩。舉例來說,在訊號收發模組中,例如紅外線收發模 組,通常會在訊號收發模組的外部先塗佈一層黏著劑,接著 再將已成型的鐵殼套安裝在收發模組上,以防止電磁的干擾 。由於習知的鐵殼套之厚度相當厚,一般鐵殼套的厚度約為 150 微米,所以需耗費較高的成本,且增加整體訊號收發模 組的體積,因而容易讓訊號收發模組變得相當笨重。系爭專 利之發明為一種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以金屬薄膜形成厚 度較薄之防電磁干擾遮蔽罩,且金屬薄膜厚度為10微米至20 微米,以有效進行電磁波之隔離,並縮小元件厚度及降低成 本(見系爭專利明書第5 至7 頁,圖式如附圖1 )。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19項,其中第1 、9 、18項為獨立項, 餘為附屬項,內容如下。
⒈一種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包含:一承載裝置,包含一 接地端,其中該接地端設置於該承載裝置之一側邊,且該 接地端與該承載裝置電性連接;至少一訊號收/發元件, 設置於該承載裝置上;一封裝構件,用以封裝該承載裝置 與該至少一訊號收/發元件;至少一訊號收/發窗口,設 置於該封裝構件之上,該至少一訊號收/發窗口係對應該 至少一訊號收/發元件;以及一金屬薄膜,至少覆蓋該封 裝構件之表面並與該接地端接觸,且該金屬薄膜不覆蓋該 些訊號收/發窗口,該金屬薄膜之厚度為10微米至20微米
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其 中該金屬薄膜包含一濺鍍層與一電鍍層。
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其 中該承載裝置包含一電路板或一支架。
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其 中該封裝構件為一環氧樹脂或一塑膠。
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其 中該至少一訊號收/發窗口包含一光透性的半球結構。 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其 中該至少一訊號收/發元件包含一訊號發射源或一訊號接



收端。
⒎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其 中該訊號發射源為一紅外線發光二極體。
⒏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其 中該訊號接收端為一紅外線接收器
⒐一種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包含:一訊號收發模組,該 訊號收發模組包含至少一訊號收/發窗口、一接地端,其 中該至少一訊號收/發窗口設置於該訊號收發模組之一面 ,該接地端設置於該訊號收發模組相鄰於該至少一訊號收 /發窗口之另一面:以及一金屬薄膜,覆蓋該訊號收發模 組並與該接地端接觸,且該金屬薄膜不覆蓋該至少一訊號 收/發窗口,其中該金屬薄膜之厚度為10微米至20微米。 ⒑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其 中該金屬薄膜包含一濺鍍層與一電鍍層。
  ⒒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其   中該至少一訊號收/發窗口包含一光透性的半球結構。 ⒓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其 中該訊號收發模組更包含一承載裝置與至少一訊號收/發 元件,該至少一訊號收/發元件設置於該承載裝置上。  ⒔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防電磁干擾之電子裝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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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