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5年度,2號
IPCV,105,民商訴,2,20161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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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賢妮   
張賢德   
              之19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5 年10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11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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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