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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831號
STEV,105,店補,831,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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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83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理勤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駿凱(原名蔣駿凱、蔣明財)間,因請求給付
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尹駿凱
原名蔣駿凱、蔣明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金額
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43,841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43,8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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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