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余吳桂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陳敬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 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及於105 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 告訴訟代理人雖於105年10月19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64,711元,惟未依裁定補繳裁判費差額。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