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83號
原 告 丁克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翊惠即廖美莉即
陽億汽車百貨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肆仟壹佰元整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貳
佰柒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