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5年度,32號
CHEV,105,彰補,32,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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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補字第32號
原   告 蔡瑞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芬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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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