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445號
原 告 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秀枝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莠葶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5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2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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