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580號
CHEV,105,彰簡,580,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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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580號
原   告 蕭士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澤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作為
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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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