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479號
CHEV,105,彰簡,479,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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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4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温哲選
複代理人  詹志宏
被   告 王志傑即伍志傑
被   告 王秋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27,393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2,4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所簽訂放款借據第18條已載明因甲方(即被告)對乙 方(即原告)所負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 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彰化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放款借據影本在 卷可稽,是原告得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27, 393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 計算之利息,並自10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主張略以:被告王志傑即伍志傑前就 讀中州科技大學時,於100年9月9日邀被告王秋水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訂借貸額度80萬元,動用期限自100年9月9日起 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 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如附表所 示7筆,金額合計250,574元,依約借款利率按原告與教育部 議定之利率計息。借款人王志傑即伍志傑應於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對 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年息1%固定計算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 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 約金。惟被告王志傑即伍志傑自105年6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息 1.62%加年息1%之利率為2.62%,被告王志傑即伍志傑尚欠 227,39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被告王秋水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五、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 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 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或申請│撥 款 日 │ 本金金額 │ 餘欠金額 │
│ │撥款日 │ │(新台幣)│(新台幣)│
├──┼──────┼───────┼─────┼─────┤
│ 1 │100年9月9日 │100年12月12日 │ 29,662元 │ 29,662元 │




├──┼──────┼───────┼─────┼─────┤
│ 2 │101年2月14日│101年5月3日 │ 28,661元 │ 28,661元 │
├──┼──────┼───────┼─────┼─────┤
│ 3 │101年8月31日│101年12月26日 │ 29,662元 │ 29,662元 │
├──┼──────┼───────┼─────┼─────┤
│ 4 │102年2月7日 │102年5月29日 │ 28,661元 │ 28,661元 │
├──┼──────┼───────┼─────┼─────┤
│ 5 │102年9月6日 │102年12月26日 │ 52,603元 │ 29,722元 │
├──┼──────┼───────┼─────┼─────┤
│ 6 │103年2月17日│103年6月17日 │ 52,603元 │ 52,603元 │
├──┼──────┼───────┼─────┼─────┤
│ 7 │103年9月29日│103年12月24日 │ 28,722元 │ 28,422元 │
├──┼──────┴───────┼─────┼─────┤
│合計│ │250,574元 │227,3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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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