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462號
CHEV,105,彰簡,462,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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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46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尤崇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0,186元,及其中新台幣269,986元自民國95年6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7月18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7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70,186 元,及其中269,986元自民國95年6月14日起至95年7月18日 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7月19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其主張略以:被告於91 年8月28日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泰 商銀)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 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利息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 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延滯則按年 息20%計算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15%計算利息 。另依契約書第4條約定,每動用一筆借款時(若於自動付 款機器提款時,每提領一次即視為動用一筆借款),須繳納 費用100元。詎料被告自95年7月19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尚積 欠本金269,986元、帳務管理費或雜項費用200元共270,186 元及遲延利息未清償。又按契約第11條約定,被告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萬泰商銀 對被告之不良債權業已依法經公告而移轉讓與予原告,被告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原告為確保 債權,爰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 據變更約定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戶籍 謄本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現金卡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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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