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楊嘉華
上列上訴人與裕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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