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玉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英美即威德工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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