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164號
CHEV,105,彰簡,164,2016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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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鴻霖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宏藝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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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鋼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宏藝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