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45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林敏中
李明哲
被 告 黃筑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335元,及其中新台幣28,634元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73%計算之利息;另新台幣8,622元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73%計算之利息;另新台幣495元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900元。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