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05年度,443號
CHEV,105,彰司調,443,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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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司調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采宜黃依萱間回復登記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黃依萱應將座落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王采宜所有等語。惟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 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 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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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