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2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有承
劉永權
劉寶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素霞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6,76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