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4年度,521號
CHEV,104,彰簡,521,2016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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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2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有承
      劉永權
      劉寶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素霞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6,76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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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