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5年度,1號
PTEV,105,屏小,1,2016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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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秋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5 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並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25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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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