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5年度,100號
SLEV,105,士聲,100,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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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送達代收人 謝華芳
相 對 人 郭秀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富析公司)與相對人間債款債權 ,業經富析公司讓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辰 公司),寰辰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委託聚 信法律事務所以雙掛號郵件將上開借款債權讓與之通知對相 對人之住所為寄發,詎料該信件以「查無此人」而遭退回, 惟相對人確實設籍於該處,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文、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債權讓渡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退件信封、債 權憑證、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其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 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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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