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木發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雅瑾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 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萬4,3
17元(計算詳附表),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萬8,32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公告現值土地面積上訴人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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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共有土地 │公告現值(元│面積(平│上訴人權│訴訟標的價│
│號│ │/平方公尺) │方公尺)│利範圍 │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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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淡水區│6萬0,100 │82.34 │1/2 │247萬4,317│
│ │中興段84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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