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1017號
SLEV,105,士簡,1017,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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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17號
原   告 李敏禎
被   告 陳銘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7,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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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