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17號
原 告 李敏禎
被 告 陳銘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7,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