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建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志偉
代 理 人 王安明律師
王得州律師
相 對 人 蓳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家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違約金。惟查,依原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 書約定條款倒數第3 條有約定:「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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