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御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曼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
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
405 條第2 項)。
二、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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