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5年度,1410號
SLEV,105,士小調,1410,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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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御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曼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
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
  405 條第2 項)。
二、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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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曼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