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375號
原 告 東海羅曼羅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翠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義良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