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37號
原 告 許銘城
被 告 陳業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4年12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 之先決問題,經於104 年12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函可稽。爰依 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