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5年度,402號
OLEV,105,員補,402,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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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402號
原   告 黃千瑋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提出張德聰李張鳳張照垣暉、張添財之除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提出彰化縣○○○○○段000地號、376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
  謄本。
三、上開二筆土地所有共有人(原告除外)、共有人為公司者,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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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