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埔小字第1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邱蘭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5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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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 │ 利息之計算及起迄 │
│ │(新臺幣)│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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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4,714 │自94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 │ │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2 │ 27,187 │自94年12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 │ │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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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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