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5年度,453號
PDEV,105,斗補,453,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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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林允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恬瑩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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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