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5年度,449號
PDEV,105,斗補,449,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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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選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蔡修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近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者,其繼承
  系統表及繼承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
  部)。
三、上列所有權人即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一併計算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換算各繼承人就被繼承
  人所遺不動產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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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