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5年度,328號
PDEV,105,斗簡,328,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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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328號
原   告 林允恭
被   告 黃恬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於小額訴訟 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 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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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