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5年度,195號
PDEV,105,斗小,195,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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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95號
原   告 上騰車業商行即白昇艷
訴訟代理人 白閎升
被   告 連自信
      鄭彩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520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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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