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司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正聰、鄧俊益、鄧進男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鄭進男應將冠樺水電材料 行負責人返還登記予相對人即債務人鄧正聰及相對人鄭俊益 名下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 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 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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